拥军优属的“代耕工票”(3)

来源:未知  作者:卢伯雄  时间:201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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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可依的代耕工作在全国广泛开展后,不仅帮助烈军属解决了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使其生活得到安定、生产得到发展,保障了烈军属的生活达到与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而且还组织烈军属中妇女和半劳动力参加生产,自力更生改善或提髙家庭生活。正如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彭德怀 1953 年 9 月12 日在《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工作的报告》中指出的:“全国人民进行了大规模的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工作,把优抚工作作为支援前线的重大任务。在‘先军属,后自己’的口号下,各地城市和农村的人民都尽了很大的努力,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保证烈属军属的生活和生产,这样不仅鼓舞了烈士家属的生产积极性,而且直接鼓舞了前方将士的士气。”因此,代耕的开展推动了互助合作的发展,培养了各族群众的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思想,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纵览建国以来优抚制度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发展阶段:确立时期、发展时期、停滞时期、完善时期。
解放初期,解放区或根据地组织劳力较充足的农民,帮助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的烈军属代耕、代种、代收。根据烈军属土地、人口、劳力等情况,实行全部代耕或部分代耕,到抗美援朝时期,才是当代中国优抚制度的确立时期。在总结革命战争实施的优抚制度基础上,1950年12月,内务部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自此,确立了国家的优抚法律体系,奠定了国家优抚制度的基础。当时,根据保家卫国的需要和实际的经济状况,国家对伤残军人、烈军属等采取了诸多优抚措施。优待政策方面,国家在农村主要推行了以社会负担为主体的代耕制度,在城市主要实施了优待就业政策,同时还对烈军属在医疗费用、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予以优待。在抚恤方面,针对伤残军人的抚恤要求,国家提高了抚恤标准,完善了评残办法。在褒扬方面,国家给烈士追功,并举行各种悼念会议,授予英雄或勇士等光荣称号,对其家属从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给予特殊性的关怀、照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实行公有制,由集体经管,对烈军属、残废军人改为由生产队优待工分,原则上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已在全国各地执行多年的“代耕工票制”,随着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体制运行,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近60年过去,这些依国情应运而生的“代耕工票”,真实的记录了党和政府在解放初期开展“拥军优属”的一段历史,在当时不仅鼓舞了前方将士的士气,而且体现了各族人民热爱子弟兵、关爱烈军属的军民鱼水情。时过境迁,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代耕工票”,作为票证门类中的一个收藏品种,不仅具有史料价值,而且还是一件很有欣赏价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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