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9-23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收藏协会
 
第二条  性质:湖南省收藏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是由我省收藏界名家或长期专注于收藏的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收藏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发展道路,坚持党对协会工作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加强协会党建工作。团结我省广大收藏家和收藏爱好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湖湘文化,发展湖南收藏事业,为推动文化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富顺大厦10楼10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规范会员思想行为,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会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员自觉执行文物法规的水平和能力;
(三)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和民间收藏品的咨询、鉴定、监制等事项;
(四)组织会员收藏品的展览和交流,促进我省;
(五)开展收藏品类的学术研究,组织业务讲座和培训;
(六)开展其他有偿活动;
(七)搭架国有馆与民间收藏的桥梁。
(八)承接政府管理部门的社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爱好收藏事业,收藏品在本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力;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时换会员证以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其产生与机构与理事会等同。监事会由三至五名会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协会财务;
 (二)对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理事会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在协会班子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会议职责时,有权提请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不以权谋私,具有奉献精神,道德品质好;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下,及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解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12月29日常务理事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收藏协会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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